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4.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4.1.4  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条文说明

4.1.4  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计。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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